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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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2月4日河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的《河南省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修正)
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而作出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河南省委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措施;
(四)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事项;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目标的调整,省级财政预算调整;
(七)省级财政决算;
(八)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九)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中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五)跨区域重大空间发展规划;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七)物价、就业、医保、养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有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等投资的,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实施情况;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二)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三)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损害严重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四)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代表评议和受理来信来访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六)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一)省辖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合并、撤销、设立、隶属关系及名称变更;
(二)行政、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及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三)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
(四)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及协商情况;
(五)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接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查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对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会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不提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备案的重大事项而不征求意见、备案的;
(四)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不按规定报告办理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