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成员。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体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规范选举文书、选票样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六)做好有关选举的信访工作;
(七)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八)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