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违反本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提前或者延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二)违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五)在选举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给选举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