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选举现场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代笔处。村民凭《村民选举证》领取选票,由村民本人填写选票后投票。
村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是,不得在投票现场临时委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名单,并发放《村民委托投票证》,受委托人凭《村民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最多为三人。
村民确实不能自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