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Chapter 2 规划用地的保护Article 9Repealed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教育配套建设,并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投入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预先留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最迟在开发建设面积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十时,应当动工建设配套学校。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