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
按照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有关部门按规定提取的造林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境外资金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林业。
安徽省发电
安徽省发电
每年2月12日至3月12日为全省造林绿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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