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增加教职工住房建设投入;把城乡教师住宅建设优先、优惠纳入“康(安)居工程”计划,逐步使城乡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

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招标费、预算审查费、标底审查费等服务性收费给予优惠。

向城镇教职工出租、出售住房,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价格标准给予优惠。

对住房困难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划拨专款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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