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人才流动机构举办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十五日前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十五前报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