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Repealed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事业。省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中医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置中医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中医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中医事业发展。中医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