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必须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公众移动通信手机除外。 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禁止销售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二十八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其组装件,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海关凭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设置或者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