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代表请假非经批准,不得缺席。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非行政区划的各类新区、开发区等辖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参加其所在的行政区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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