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制度。由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对代表参加履职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