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写清楚,一事一案,内容力求准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秘书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有领导人员负责,确定承办机构和人员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个别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三个月以内确实不能办完的,应当在限期内向有关代表解释清楚,并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正式答复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责成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答复。

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按规定和要求办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追究或者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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