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局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 规定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法建筑,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 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条 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 第(七)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六条 第(八)项、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 第(九)项规定的,没收捕猎工具;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 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