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下列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培训、考核的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
(一)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人员;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直接负责消防管理、消防检查的人员。
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电焊、气焊以及其他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