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对建筑市场的违法活动罚没处罚,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工程发包、承包单位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执行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