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拆迁裁决已经生效,且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照国家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具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六)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