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