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的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第三十四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 对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预制构件、电气设备器材等重要建筑材料,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或建设单位供应的,施工单位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