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

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 (四)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

 (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市建筑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