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拉市海高原湿地核心区和季节性核心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弃置畜禽尸体,堆放、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打捞、采集、收购野生海菜花等国家保护植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非法捕捞和网箱养鱼,炸鱼、电鱼、毒鱼的,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燃油机动船只从事捕鱼、航运、旅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围湖造田、围湖养殖或者以其他方式缩小水域面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猎获物,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挖沙、采石、取土、挖塘、填埋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摆摊设点和搭设帐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移动、侵占和破坏界桩、界标和其他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建设危害候鸟安全、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或者景观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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