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金额、获奖方法、开奖日期等作虚假的宣传;
(二)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方式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相同商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五)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