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