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走私物品;

(二)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药、雷管、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

(六)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