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不按规定组织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适龄公民人数的;

(五)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或者使不合格兵员进入部队的;

(六)不按规定接收部队退回的新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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