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断增强各民族干部、群众之间的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县内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