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一级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制定财政管理办法,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行安排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在财政不能自给时,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对上级财政下拨的专项建设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每年安排一定的民族机动金,用于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需调整或者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每年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必须通过审计,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