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应当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自治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逐步达到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Local Regulations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