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期限和标准收费;

(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出示收费依据。

违反前款规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