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与部门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绩效监察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对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有关部门,应当实行首席代表制,使用审批专用章。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