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重大项目规划及其有关重要事项;
(三)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四)促进投资和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招商引资推介项目和重大经济贸易活动信息;
(六)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七)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类收费项目、范围及标准;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方法以及受理机关;
(九)本条例第四章所列政务服务的主体、内容、程序、流程等;
(十)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