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自治县的林业坚持依法管理、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经营林业产业。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合理流转,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生态公益林,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严防山林火灾,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稳定和完善林业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和推进林业改革,提高林业效益,把林业建设成发展经济的重要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柴改灶,逐步实行以煤、电、沼气、液化气、太阳能等代柴,减少林木的消耗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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