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40%,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防护林带;
(二)居住区不得低于35%,并有一定规模的集中绿地或者游园;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得低于20%;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防护林带;
(五)市区干道不得低于25%;
(六)公园不得低于可绿化面积的70%;
(七)铁路、公路和城市湖泊等水体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比例;
(八)其他建设项目不得低于30%。
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建设项目,可以比前款规定最低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