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动物防疫、检疫、监督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为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加封检疫标志的;

(四)为未经免疫的动物签发免疫证明、加封免疫标识的;

(五)隐瞒或者延误报告疫情的;

(六)伪造检疫结果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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