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乳、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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