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国家未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河滩地及其他土地;

(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国有基础设施用地和军事用地;

(八)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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