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用地单位缴纳的各项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