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拉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拉萨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