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组成。自治县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与其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的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Local Regulations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