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自治县扶持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专业、业余文艺团体,培养文化艺术人才,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打造民族文化精品;鼓励各种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兴办文化产业,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适时举办具有民族传统和民族特色的艺术活动。
自治县加强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重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发掘、收集、整理和应用,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扶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基地,保护、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自治县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用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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