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学校;对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瑶族山区,在县直学校设立以寄宿制为主的中、小学民族班,设立助学金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保护少数民族儿童特别是女童受教育的权利,实现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

自治机关对民族学校及边远山区小学在人员编制、办学条件、教学设施、教育经费上给予照顾。

自治县的中学、职业学校招生时,对贫困、边远、文化基础较差地区的民族考生和生源较少地区的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或者实行定向招生或者保送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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