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矿产资源,对可以由本县开发的矿产资源实行合理、有序开采。
自治县内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耕地,采矿、取土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并优先复垦为农用地。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国库。自治区在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等项目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照顾,所获得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所上缴自治区国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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