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族人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维护民族团结。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自治县各族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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