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自治机关依法对水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除按照政策规定上缴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分别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以及河道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
自治机关编制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自治机关引导和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依法合理利用水能资源,发展水电事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留存电量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