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指导和帮助下,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划加快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交通、能源、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和照顾。

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自治县享受有关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自治区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且项目业主为上级部门或者机构的,自治县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确实不能免除配套资金的,自治县的配套比例低于非自治县配套比例。

鼓励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通信等基础设施,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强公路改造和县、乡、村级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和质量,加强公路的管理养护和运输市场管理。自治县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按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专项资金扶持和政策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