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Article 15Repealed当事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最先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处罚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