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基础教育,发展幼儿教育,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坚持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结合。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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