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审批的以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

(三)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四)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机关实施的审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