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场馆;原有学校体育场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逐步达到规定标准;城镇学校密集地区学校体育场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建立共用体育场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应当将自用体育场馆建设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

学校和其他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体育场馆,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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