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健身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体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